以后招聘环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违者最高罚5万

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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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南都讯 见习记者胡明山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如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1. 招聘环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根据相关统计,近两年我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高达60%以上,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我国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过程中,妇女不断遭遇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就业带来障碍。

对此,《通知》强调,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就业的重点内容,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其中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通知》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其中还提到,对于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此外,对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而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将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

《通知》要求加强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当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而申请仲裁,“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为帮助女职工产后顺利返岗,《通知》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求。

对于已生育妇女职工,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往往成为一大困扰。对此《通知》提出,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并且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通知》提到,各部门应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如教育部门要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等,从而共同营造有利于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12333、12338、12351热线,举报投诉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相关部门将及时受理,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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