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个人账单在网上争相转载引发关注。“月收入1万,要交14%个税,12%公积金,8%养老保险,4%医疗失业险=3800元,剩6200元;如果你拿出6200全部消费,需要为你消费的商品买单17%增值税,28%各种杂税=2800元,所以,一个月赚1万的人,你相当于要拿出6600元来缴税。”
对此,财政部专家通过采访表示,帖子的内容存在常识性错误,可能会对公众产生误导。
财政部专家观点:一是“三险一金”不是税,绝大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将来可归个人支配。把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当成税收,是明显错误的。二是月收入10000元,扣除23%的“三险一金”2300元,再依法扣除2000元,余下的收入是57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765元,占10000元收入的7.65%。三是增值税、营业税并非完全转嫁给消费者,28%“杂税”的说法没依据。
的确,第一个帖在计算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但是,财政部专家的澄清和解读也不是完全正确,特别是对增值税、消费税没有完全转嫁出去的说法。
财政部财科专家认为,在生产、流通、消费整个过程中,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可能把一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但并非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当商品供大于求时,税负是由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的,只有当商品供不应求时,商家才可能将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而目前我国市场大多数商品都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所以“消费者为消费的商品负担17%的增值税”是很极端的说法。
“当商品供大于求时,税负是由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第一,犯了前后概念主体不一致的错误。他说商品供大于求,不能将增值税、消费税等转嫁出去时,是基于个体的概念,即个别的货物销售给个体消费者,此个体消费者没有负担。但是提出我国目前大多数商品处于供大于求时又基于社会化大生产的概念,而非针对个体概念。第二,忘记了社会再生产理论和企业生存必须靠盈利的基本常识。财政部专家的供大于求没有全部转嫁的意思就是商家对于销售不出去的这部分产品“甘愿”承担了商品和增值税损失。其实,我们知道,商家对于销售不出去的商品,要么降价销售,要么退货,要么对其它能销售出去的商品加价,通过销售商品将其没有销售或者损失的一部分成本(包含消费税)和增值税分摊到能销售出去的商品身上,以此来实现企业盈利和再生产的基本需求,反正商家不会吃亏。另外,供大于求,更加加重消费者负担,不仅负担供大于求商品的增值税,而且还要负担其成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品供大于求,让消费者负担增值税更多。
其实,对于增值税,从理论上讲,以理论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也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征税,即V+M部分进行课税,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者国民收入部分。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产生和流通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无论如何,只要你最终消费这个物品,你至少得负担这个物品的增值税,跳开个体放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环节来说,社会总产品的增值税最终由社会总消费负担,其增值税价格体现在货物劳务的最终消费价格当中。
所以,只要社会再生产和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增值税就跟随转嫁,不管是一次性转嫁还是多次转嫁,是通过这批商品转嫁还是通过另一批商品转嫁,都改变不了转嫁和最终消费者负担的事实,就如一篇网评文章所说的“你缴或者不缴,税都在那里。”
探寻真相,求证不止……这是人民日报采访最后寓意深刻的一句话。其实,对于目前居民负担过重的间接税税负,我们不仅要探寻负担了多少的真相,而且要挣回应有的权力,“无权利不纳税”,这才是“探寻真相,求证不止”对于增值税讨论的最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