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猎头私自侵吞挪用公司资金案件 后续详细报道:真相

本市一家猎头公司的高级顾问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和挪用本单位应收款计22万余元,案发后她又自作聪明伪造虚假证据欲盖弥彰。然法网恢恢,经检察官深入调查,缜密推理,通过电子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此案经黄浦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不久前,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瞒天过海:侵占挪用资金22万余

现年31岁的钟玉琳给人的第一印象瘦小干练。她生长在北方小城,父亲早亡。大学毕业后她来沪谋发展,在努力积累了数年人力资源工作经历后,于2008年5月跳槽到本市一家猎头公司当顾问。一年后因工作业绩优异晋升为公司的高级顾问、利润分享合伙人。她负责带领团队为公司客户开展人才代理招聘业务,代表公司与客户谈判,签订服务合同以及在服务完成后负责收款等。当时28岁的她年收入超过35万。

工作上的顺风顺水让钟玉琳渐渐忘乎所以。当她发现可以跳开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会后,便悄悄出手。2009年6月,钟玉琳代表公司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人才代理招聘合同,并根据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向公司备案。次年春这项招聘完成后,她却擅自要求对方将8 .5万元人民币业务款汇至一家从无业务往来的信息技术公司的账号。之后钟玉琳从中套现获取5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其余资金被其“慷慨”支付了套现手续费。

2010年2月,钟玉琳以公司名义与一家法国公司洽谈为其提供寻找销售总监候选人的服务项目。她在利用本单位资源完成这个项目后,擅自通知对方将业务款2万余美元汇到其个人的银行账户,理由是付款汇到公司账户兑换人民币的时间长,不方便。同年6月,这笔款项到账后她即向银行申请结汇人民币13万余元占为己有。之后她对公司隐瞒了这笔业务。

  东窗事发:避重就轻单位报案

2010年10月,单位察觉钟玉琳有挪用公司应收业务款的嫌疑后找她谈话,她只承认私自拿了贸易公司的业务款8 .5万元,另辩称与法国公司的业务是自己个人做的“私单”,与公司无关。同年11月该单位与钟玉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她退出私拿的业务款8 . 5万元并就事情经过写一份道歉信。

同年12月初,钟玉琳向公司退回了这笔钱,但她始终不愿意直面事实。她在给公司的道歉信中避重就轻,称自己是“处理公司事务不当”,“一念之差下做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等,并辩解是为了替母亲筹集治病的医疗费用,情急之下所为。

而事实上,在钟玉琳将患重病的母亲接来上海医治直至去世的一年间,公司领导和同事纷纷伸出援手相助,她却固执地一概拒绝了。她作为公司的利益分享合伙人,这一年间公司向她发放的预支利润为人民币35 . 7万余元。

见钟玉琳迟迟没有真诚悔悟,单位向警方报案。同年12月28日,钟玉琳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突现波折:三份“新书证”欲漂白

2011年7月,本案经黄浦检察院审查起诉,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两罪向黄浦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就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夕,钟玉琳突然出招。

第一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金差额、返回业务提成等合计36万元。第二招,由她的律师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同时,她本人向黄浦检察院提供了三份“新书证”,其中包括该公司财务张女士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她的年度薪水统计表和抄送给她的其下属小李的年薪对账清单等,用以证明两点:第一,公司尚欠她包括业务提成、社保金差额等合计人民币36万余元;第二,公司对涉案的两笔业务是知情的。简言之,她拿公司的钱是事出有因,侵占罪名不成立。

事实确实如此吗?公正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承办检察官即展开新一轮的调查,经分别向多名该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取证,发现被告提供的员工年度薪水统计表等书面材料的格式栏目与该单位平时使用的有差异;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据则说明公司反欠钟玉琳36万余元之说不能成立。而之后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亦作出裁决,对她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差额、返回业务提成等合计36万元的申请不予支持。

  孰真孰假:电子证据还原真相

2011年9月29日,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

眼看三份新书证没能为自己挽回“清白”,钟玉琳当庭提出电子文档可以作证,只可惜其使用的办公电脑的储存案发前已被她本人全部删除。藉此,她的辩护人当庭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再次申请延期审理。

庭审不得不搁浅。半个月后,她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已恢复的钟玉琳办公电脑中被其删除的邮件及附件表格,以证明该公司财务张女士在2010年8月17日曾发邮件给其下属小李,内容是业务和年薪对账,其中涉及两笔涉案业务,由此证明钟玉琳的辩解——公司对这两笔业务是知情的。

孰真孰假?只有全面核查,让“消失”的全部电子文档说话。为了彻底查清事实真相,黄浦检察院委托上海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作证据检验,从被害单位提供的硬盘中提取了钟玉琳在职期间发送的所有168份邮件,发现在她经手涉案的两笔业务的一年间,每月她向公司申报业务额的表格中并没有这两笔业务。

此外,从该公司财务张女士的电脑和该公司电脑的outlook客户端采集固定了2010年8月17日和18日张女士所发送的相关邮件信息,发现这两天内她并没有发送邮件给钟玉琳的下属小李;且她这两天所发送邮件的IP地址均为广州总公司,而钟玉琳提供的张女士发给小李的电子邮件的IP地址却是上海分公司。之后检察官再次向该公司相关人员搜集证词的结果,更证实了钟玉琳所提交的邮件是伪造的。

谎言终究不堪一击。就在本案事实真相大白之际,钟玉琳孤注一掷:再次开庭时,她当庭申请变更辩护律师,迫使庭审不得不再次搁浅。而庭前,本案的主要证人接到了匿名威胁电话;承办检察官办公室则来了一位为钟玉琳求情的“不速之客”——然而,法律是严肃公正的,容不得任何人儿戏。2011年12月29日,黄浦检察院决定对钟玉琳改变强制措施,执行逮捕。

2012年2月,一审法院经第三次开庭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钟玉琳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成立,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检察官点评:

一个原本有着大好前程的年轻人因为侵占挪用单位资金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令人痛心和惋惜。

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曾在法庭的公诉意见中对被告人说:“你辩解拿公司的钱是为了给患重病的母亲支付巨额医疗费。对此,我愿意相信是真的,也深深体谅你为人女儿救母心切的心情。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犯罪本质,也不能因此减轻罪责。其次,挪用、侵吞公司资金并不是你救母的唯一途径,当公司、同事向你伸出援手的时候,是你固执地拒绝了。正如我们不能用偷来、抢来的钱去做慈善一样,你也不能以此作为犯罪的借口。我想,每个母亲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诚实、正直、守法,如果你的母亲知道你是用犯罪所得的钱为她支付医药费的话,一定不会愿意的。”

当时,法庭上的被告人面无表情,超出其年龄的沉稳平静掩饰了她内心的五味杂陈。其实,她知道自己犯了罪错,也知道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她不敢也不愿意面对,于是孤注一掷,百般抵赖。

人不可能一辈子不犯错,关键是要有勇气面对错误,正视现实。如果她在案发后能主动认罪,真诚悔过,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话,鉴于她当时曾投案自首的情节,是能够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的。遗憾的是,她没有勇气承认错误,一开始是避重就轻地向单位道歉;被取保候审期间既对单位提起仲裁诉讼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又向法庭提供伪造的书证企图逃避罪责;庭审过程中还是百般狡辩抵赖,甚至在庭后威胁证人等等。凡此种种,她就像裹了盔甲的刺猬,越是想保护自己逃避法律制裁,结果是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把自己送进了铁窗高墙。但愿这个活生生的案例能给人们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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