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2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公告的主体内容延续了去年汇算清缴公告,在总结了过去2年汇算经验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优化。

1号公告对于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可享受的税前扣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年度汇算服务措施的优化、提醒举措以及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的管理性措施等方面有所变化与新增。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以下几方面:

  1.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中新增了“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2.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中明确了“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3. 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中新增了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中新增了“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5. 年度汇算服务中,新增了汇算初期的预约办税服务“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6. 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的管理性措施,除了在退补税中提到的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外,还新增了“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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