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 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 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 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 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2022 年 10 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费率 0.5 个百分点,由原 10.5%调整至 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 2%调整为 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 由 11.5%调整为 11%。
- 本通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