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产假遇到国定假日顺延吗?
答:女职工是顺产生育的,她可以享受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如难产,则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还可以增加晚育假30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产假如遇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是不顺延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文件规定: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问:女职工产检公司是否给予公休假?
答: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问:加班是否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都作出了详细的说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简言之,休息日加班,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只有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才必须支付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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