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 通知》(医保发〔2022〕21 号)要求,切实保障基本民生,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 年 9 月至 11 月,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职工医保 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切实保障好相关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参保人 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 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 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部分,按规定按实做好补缴。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 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 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划型与实际不 符合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 情况,提前申请结束缓缴。根据《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 15 号)、《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 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 号)规定已申请缓缴社保 (医保)费的企业,按原申请执行。
四、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通知自 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2月31日。